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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合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有关规定,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安全管理处各推荐1名代表,法律顾问1名、教师代表1名和学生代表2名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通过书面审理或组织复议会议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和相关材料。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附上相关证据;
(三)学校原处理意见;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回复:
(一)予以受理,通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
(二)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 延缓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置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并向申诉人作出说明;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出改正意见并提请相关单位复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提交的申诉书,调查等过程的笔录,申诉处理决定书等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学生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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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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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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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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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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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及理由:(可附页,并另附学校原处理决定,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
材料收到日期: 经办人签名: |
□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须在备注中详细说明原因) □延缓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院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