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管理和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议案。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人数5—8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名,教代会代表表决通过,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换届,可以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的指导和本委员会主任(建议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主持下完成代表的提案征集、审理、检查、反馈工作。
1.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关系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征集提案。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提案,向教代会提出列入大会议题的建议。
3.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梳理、研究和审议,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题会议,决定提案是否立案。
4.对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提案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项项有交待。
5.总结提案工作经验,探索提高提案质量和审理工作水平的办法,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6.适时组织评选优秀提案、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承办单位。
第三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教职工正式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并需亲自签名。
第七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整改措施和建议三部分,措施和建议要具体,书写要清楚,一式两份。
第八条 提案范围内容: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的建议和方案。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
(1)不属于学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3)不符提案要求,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
(4)未经过充分调查,案不符实的;
(5)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的个别具体问题;
(6)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第九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案名,或者叫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案由,或者叫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和措施,或者叫具体建议,及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提案人和附议人须亲笔签名。
第十条 案征集时间
每次召开教代会前征集。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一条 提案人一般将撰写的提案交各所属代表团(分工会),由代表团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三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落实
第十四条 大会闭幕后三个月内,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立案提案的处理建议,经委员会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报校工会领导。工会适时召开提案工作交办会,布置提案交办工作并将提案交办单落实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地落实提案处理工作。凡有条件落实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落实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落实;确实无法落实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落实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落实。及时与提案人沟通、面商,并将提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反馈,同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努力做到沟通率、回复率、办结率、回访率达100%。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完结后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向提案人反馈意见,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作提案工作(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等)报告。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