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67号)有关要求,在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自查自评、合格评估等阶段性工作的基础上,我部于2011年5月3日至10月3日组织由部人事司、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组成的示范评估工作组,对各地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了评估。根据质量管理评估结果,经报部人事司同意,现将2011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实施“5A级”分类动态管理和“红黑榜”制度。
二、对于进入“红榜”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01站(承建单位为北京市殡葬管理处)等5个5A级鉴定站和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41站(承建单位江苏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等9个4A级鉴定站(见附件1)等14个鉴定站进行命名表彰,授予“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称号,颁发“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匾牌(其中“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命名)。
三、对于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70站(湖南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等35个3A级鉴定站(附件2)评为合格鉴定站,授予“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站”称号。
四、对于进入“黑榜”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32站(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殡仪馆)等10个2A级鉴定站限期整改。整改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
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16站(吉林省延吉市殡葬管理处)等5个1A级鉴定站(附件3)限期整改。整改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二个月。
整改期内,不得组织开展鉴定工作。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部中心写出整改报告。
限期整改不力、无法开展工作者,将撤销其鉴定站资质。
五、我部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和鉴定站管理规定,继续开展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启动鉴定站年检工作,凡没有开展一次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鉴定站应在今年内申请开展质量管理评估。
已经开展鉴定工作的筹备站一并参加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六、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评估或者年检结果适时调整鉴定站等级。
附件:
1.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名单(14个)
2.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站名单(35个)
3.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整改站名单(15个)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民政 鉴定站 质量管理 评估 通报
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民政部人事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民政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 2012年6月7日印发
附件1:
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名单(14个)
5A级示范站(5个)
1.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01站(承建单位北京市殡葬管理处)
2.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02站(承建单位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
3.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05站(承建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处)
4.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18站(承建单位广西假肢康复中心)
5.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36站(承建单位云南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4A级示范站(9个)
1.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38站(承建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
2.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41站(承建单位江苏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
3.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51站(承建单位安徽省救灾减灾中心)
4.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55站(承建单位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5.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56站(承建单位浙江省社会捐赠工作站)
6.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57站(承建单位黑龙江省减灾中心)
7.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59站(承建单位辽宁省民政培训中心)
8.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66站(承建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殡葬协会)
9.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69站(承建单位山东省抗灾救灾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