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

【政策法规】特殊疾病申报相关事宜

作者:管理员 | 来源:卫生科 | 发布日期:2014-08-26

特殊疾病申报相关事宜

 
 
一、特殊疾病种类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I型、II型;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湿性心瓣膜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0、运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4、结核病;

15、血友病;

16、重度前列腺增生。

二、特殊疾病申报流程

1、申报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先到卫生科医保办公室领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按要求填写表上的所有内容,并贴上 1 寸近照2张,同时准备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交卫生科医保办公室。

2、申报时间:每月 1 日—— 15日。

3、已交《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并在卫生科医保办公室申报备案的职工在每月 20号左右(节假日顺延),会接到医保中心特病体检条,按其提示查询检查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如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时前往医院检查,需再次申报并等待下月再进行检查。

4、申报特殊疾病职工在检查当日须带上与申报特殊疾病病种相关的,自发病之日起有记录的,时间在两年(含两年以内)的门诊原始病历和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以及相关的检验、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 CT 、 MRI 、胸片等),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社保卡、门诊病历等资料。

5、 申报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肝硬化 ( 失代偿 ) 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 自备早餐 ) 。

6、 请自带检查所需的费用。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特病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可纳入普通疾病门诊报销。

7、申报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于检查完毕五个工作日后,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医保办公室领取相关检查资料。

8、对异地就医人员申报特殊疾病,在重庆近郊(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居住的,应参加集中检查。其他远郊和重庆市以外的异地人员申报特殊疾病时除具备1、所要求外还须提供:异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集中体检时再由家属将上述材料带到当月指定体检医院进行鉴定。

9、特殊疾病申报人员必须是本人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如因病情危重,本人不能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者,必须由医院出具病情证明,集中体检时再由家属将病情证明及上述材料带到当月指定体检医院进行鉴定。

10、参保教职工根据本人的病情和就医远近等实际情况,可以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诊治医院,并填写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上》。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后,如需变更就诊医疗机构,一年后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1、参保教职工发生新增特病以及原特病出现新的并发症时,应按上述程序增报特病病种。

三、患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怎样就医?

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实行定病种、定治疗项目、定药品范围、定医疗机构的“四定”管理原则。即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后,因特殊疾病门诊就诊时,须到本人选定的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后取药,仅限于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对超出其特病用药及治疗规定范围的其他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患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因普通疾病就诊或因特殊疾病住院时,仍然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四、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多少?如何支付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伏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疾病按80%支付,重度前列腺增生一年内最高支付1000元。

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门诊就诊的,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用医保卡或现金与医院结清;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记帐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按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一年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含一人患多种特殊疾病),但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住院医疗费规定另行计算。

五、补充说明

1、申报恶性肿瘤的参保职工,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带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原片,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医保证的原件,每周二到市肿瘤医院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然后申报人员将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两张(黑白或彩色均可)每月19日前交所属区医保中心即时办理。

2、申报结核病的参保职工,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带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原片,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医保证的原件,每周二到市传染病医院、市肺科医院或市胸科医院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然后申报人员将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两张(黑白或彩色均可)每月19日前交所属区医保中心即时办理。

3、申报精神病的参保职工,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带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原片,以及身份证、医保证的原件,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卫生中心附院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不限时间)。然后申报人员将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两张(黑白或彩色均可)每月19日前交所属区医保中心即时办理。

4、对个别特殊情况(病情危重卧床不起且确需门诊治疗的申报人员),由本人写申请说明相关情况,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报人员将申报表及单位证明、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两张(黑白或彩色均可)每月19日前交所属区医保中心。集中体检时再由病人家属将申报特病病种相关的所有资料带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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