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

【报销流程】异地就医办理及报销相关规定

作者:管理员 | 来源:卫生科 | 发布日期:2014-08-26

退休职工异地安置者及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职工,由本人在学校医保办公室领取申请,到当地确定1-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特病的参保职工需在已确定的1-3 家医院中选择1家医院做为特病指定就医门诊,并加盖指定医院和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公章,交回学校医保办公室,上报九龙坡区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后,方可在异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垫资结清,医疗终结时,将相关单据交到学校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将报销资料于每月1-5个工作日内交区级医保中心,医保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进行审核支付。

按沙坪坝区医保中心的规定,异地就医职工医疗费报销每年截至时间为2013年3月5日前,请有上述情况需报销的参保职工,务必在次年1月31日前将需报销的医疗发票交学校医保办公室,以避免报销件因跨年度失效造成损失;请按下列准备报销资料:

一、异地住院费用报销:

1报销人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

2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原件。

3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所住医院鲜章。

4在已选定医院之间转院的还必须提供就医医院的《转院证明》。

二、异地门诊费用报销:

1报销人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特病门诊报销需提供报销人特病证复印件。

2门诊发票、处方、检查报告单、治疗明细单原件,如有抢救费用发生需提供抢救记录和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所在医院的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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