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专栏
重庆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解读
一、参保对象
(一)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可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并分别报销。
二、参保时间
在校生于本学年5月份由学生处组织开始参保,入校新生于本学年9月后由学生处组织开始参保,参保工作于本学年11月结束。
三、参保方式
学校组织以个人为单位参保。
四、参保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照本地当年城乡居民医疗报销缴费标准执行。
五、享受待遇时间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其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本学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六、就诊管理
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只能在本校医院就医包干报销,其它医院门诊一律不能报销。参保学生在沙坪坝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重庆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参保大学生因疾病在重庆市内非沙坪坝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报备案并经沙坪坝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同意,联系电话:023-86664130;对未申报或未经同意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