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与处理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重城管院发〔2017〕25号),更好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与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对集中撤稿论文涉事作者处理指导意见的函》(国科办政〔2017〕50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结果处理作相应规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处理程序,按《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是我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甄别责任,分级分类处理。
第四条 涉及侵占、剽窃、抄袭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查处,需要进行检测的,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为我校指定的唯一检测工具,所有涉及文献检测的数据以该系统检测产生的数据为唯一依据。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认定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侵占:非法占有他人的成果用于发表、出版、申报、交流、评奖、验收等。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剽窃:
(一)剽窃观点
1.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号和引注;
2.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注;
3.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减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4.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拆分或重组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5.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二)剽窃数据
1.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却不加引注;
2.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4.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减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5.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6.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却不加引注。
(三)剽窃图像
1.使用应经许可才能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未获得许可;
2.使用可不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不加引注;
3.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4.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添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5.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删除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6.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增强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7.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弱化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四)剽窃研究(实验)方法
1.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却不加引注;
2.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五)剽窃文字表述
1.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
2.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3.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加以标注;
4.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出处;
5.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简化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却不加引注;
6.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7.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8.直接套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论证结构,仅仅改变其中的方法、数据、结论等内容。
(六)整体剽窃
重复率超过50%以上的情况。
(七)自我剽窃
1.在文献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
2.合作作者在文献中使用自己(或其中一个作者)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
3.在文献中使用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
4.文献的主要内容源于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却不加说明。
(八)剽窃未发表成果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论文、研究成果等;
2.获得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致谢等方式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研究成果:
(一)改变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二)挑选、删减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三)修改原始文字记录等,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四)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
(五)从图像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六)增强、模糊、移动图像的特定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七)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伪造:
(一)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
(二)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
(三)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四)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或参考文献;
(五)编造文献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当署名:
(一)将对文献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
(二)将对文献所涉及的研究没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列入作者名单;
(三)虚假标注作者信息;
(四)作者排名不能正确反映实际贡献。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一)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过种中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头衔、学术成果;
(二)在成果鉴定、评议过程中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买卖成果:
(一)作为第三方从事学术成果的买卖活动;
(二)作为成果的使用者或写作者从事学术成果的买卖活动。
第十三条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重复发表、拆分发表、违反基本研究伦理、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或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一般行为、严重行为和特别严重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没有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严重行为或特别严重行为的,均认定为一般行为。
第十五条 在复制比检测方面,单篇文献(论文、专著、结题报告或研究报告)文字复制比≦30%,为合格;30%<复制比≦50%,为学术不端行为的一般行为;50%<复制比,为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行为(若使用单位要求的复制比低于此相应规定的,则以使用单位要求的为准)。
第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严重行为:
(一)有2种及以上学术不端行为的或不止一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委托第三方代投代发论文的;
(七)作为第三方代写、代投、代发论文的;
(八)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术成果的;
(九)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评议意见的;
(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特别严重行为由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根据情节认定。同一作者有2 篇及以上的文献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分类处理
第十八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不能作为科研成果进行认定及记分;已进行认定记分的,应撤销其成果认定记分,并追回相应的科研成果奖励及科研资助。
当事人因其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如科技奖励、学术奖励、荣誉称号、人才计划、项目资助、职务晋升、岗位晋升、评优、绩效考核、评期考核等),应予以撤消,并追回奖金。正在申报或者被推荐有关项目、计划、荣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者被推荐资格;正在执行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已结题验收或完成的,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取消相应资格。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其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侵占他人成果的一般行为,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技)计划项目(含专项、基金、平台建设计划、人才计划、科研奖励申报等,以下简称科研计划项目)资格5年;对侵占他人成果的严重行为,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7年;对侵占他人成果特别严重的行为,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7年,永久取消其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对剽窃或抄袭的一般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1年;对剽窃或抄袭的严重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3年;对剽窃或抄袭特别严重的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永久取消其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篡改研究成果、伪造的一般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3年;对篡改研究成果、伪造的严重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对篡改研究成果、伪造特别严重的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资格5年,永久取消其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不当署名的一般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1年;对不当署名的严重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3年;对不当署名特别严重的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永久取消其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一般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5年;对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严重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7年;对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特别严重的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资格7年,永久取消其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买卖成果的一般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对买卖成果的严重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7年;对买卖成果特别严重的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7年,永久取消其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3-5年;情节严重的,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7年;特别严重的,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资格7年,永久取消其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6年;特别严重的,取消作者晋升职务职称资格6年,永久取消其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七条 作者利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作为依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的职务职称。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应根据《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重城管院发〔2016〕66号),实行“一票否决”,即一般行为影响当年的绩效,不能评优;严重行为或特别严重行为的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且3年聘期结束确定为不合格。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者,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一般行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严重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特别严重行为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中共党员因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其他情形的处理
第三十条 没有直接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成果发表、出版、提交、报送前已知悉被署名但未反对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成果发表、出版、提交、报送前不知情,事后知悉被署名,但未主动要求撤消的,给予本人约谈教育;
(三)有前述两种情形之一且将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用于晋升职称职务、申报奖励或者申请科研计划项目的,视为直接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按本细则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校人员以我校名义参与校外人员主持的科研成果,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按本细则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利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获得学位、证书及其他资格的,由学校向作者学习进修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按本细则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读学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指导教师视为直接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按本细则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积极配合的作者,可从轻处理;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具有与《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同等效力,未明确规定的,按《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